十部门联合发文!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作者:小微 发表于:2024年04月19日 浏览量:64960

商务部4月19日消息显示,近日,商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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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从优化管理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加强交流合作和完善退出机制四方面,提出十六条措施,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科创型企业融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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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境外机构反映,希望在境内开展业务时预期更稳定、投资渠道更多、退出通道更通畅、享受税收优惠更便利等。”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由此,《措施》积极回应市场需求,既涉及境外机构“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也包括支持供需对接、畅通投资退出、便利享受优惠等政府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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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高效审批QFII、RQFII资格申请

为优化管理服务,《措施》提出,从便利申请准入、优化外汇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三方面完善政策安排。

关于申请准入,《措施》提出,将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更好满足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意愿。

关于外汇管理,将在落实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等措施基础上,持续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更好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用足用好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在监管方面,明确对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出的相关政策。不过,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支持境外机构发行熊猫债

在加大融资支持方面,《措施》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在华发行债券尤其是人民币债券能帮助其补充资金来源、降低汇兑成本。”前述负责人指出,2023年,境外机构在我国发行熊猫债(也即境外主体在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发行的在岸人民币债券)合计1545亿元,同比增长82%。

《措施》还提出,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合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积极扩大发行规模。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更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对于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尤其是信用类债券,能够有效缓解因可抵押物不足造成的融资难问题。”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指出,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助力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指导沪深交易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常态化发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截至2024年2月底,交易所市场共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632只,规模5917亿元。

在加强交流合作方面,《措施》将支持境外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充分挖掘优质标的,促进投资高效对接。具体举措包括完善合作机制、梳理需求清单、鼓励本地化经营等。

完善投资退出机制是重点

完善退出机制是此次《措施》部署的重点之一,十六条举措中有五条均涉及此方面,包括支持境外上市、鼓励并购重组、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便利享受税收优惠等。

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指出,能不能顺利、高效实现投资退出,是前期调研中境外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

《措施》已明确,未来将持续提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快备案办理进度,持续畅通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渠道。同时,继续推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深化务实合作,加强香港科技型企业国际融资平台作用。

在鼓励并购重组方面,证监会已先后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修订重大资产重组规则、适当提高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上市公司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投资机构退出渠道;近期进一步从分类监管、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支持“两创”公司协同效应并购、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等四方面优化并购重组有关制度。

“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为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前述负责人称,商务部正牵头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

同时,将继续优化私募份额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私募基金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同发展,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在此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相关投资交易。

此外,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指出,目前,境外机构参与所投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时,需先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才可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否则将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再事后申请补充享受优惠待遇并办理退税。

由此,《措施》明确,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确认符合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机构名单,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各方信息交互,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

“无需先行代扣代缴后再由境外机构申办退税,境外机构也无需每次向各个上市公司提交相关信息报告表。”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具体操作可见与《措施》配套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

责编:万健祎

校对:彭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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