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立足人才需求统筹学位点布局 破解人才瓶颈
作者:小微 发表于:2024年04月29日 浏览量:50721
(原标题:量子计算人才仅千人?《学位法》立足人才需求统筹学位点布局)

原标题:量子计算人才仅千人?《学位法》立足人才需求统筹学位点布局

《学位法》立足人才需求统筹学位点布局 破解人才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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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瓶颈”,即量子计算人才短缺,正在制约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卡位。

《学位法》立足人才需求统筹学位点布局 破解人才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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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据显示,未来10年我国至少有100万个量子工程师缺口。但众多物理学尖子生却转学了金融或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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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瓶颈”并非孤例,还在多个新兴战略领域存在。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法》共7章45条,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

对于如何破解国家战略的人才瓶颈,《学位法》专门规定: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服务国家战略推进学位制度改革

1980年制定的《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学位法》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强化国家在学位授予点布局以及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统筹作用。

2023年底,阿里达摩院将其量子实验室及可移交的量子实验仪器设备捐赠给浙江大学;2024年初,百度拟将旗下量子实验室及相关设备赠予北京量子信息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报》的报道称,两家科技企业的这一捐赠行为,被视为中国科技“大厂”剥离量子科技研究的标志。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郭光灿近日公开表示,国内大公司做量子相关研发本身就有跟风的因素,放弃量子研发项目可能是发现其推向市场的时间比预期的长。

但背后的深层因素还包括“量子瓶颈”。有统计数据称,国内专业量子计算人才仅千人左右。

“IBM实验室量子计算专业人才2000余人,而中国共计1000余人。根据麦肯锡研究,每三个量子职位空缺只有一个合格的量子人才候选人,这种情况预计将继续恶化。到2025年,甚至只有不到50%的量子计算工作可以填补,全行业将开展量子科技人才抢人大战。”2023年底,安徽省量子计算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赵雪娇在量子计算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校长论坛上说。

郭光灿说,“很多在奥林匹克物理竞赛等赛事中表现优异的精英人才——他们有非常好的物理素质,非常适合做物理基础研究,一旦被保送或考入一流大学后,很多人就不搞物理,而是去读金融或商科了,真正留下来从事物理研究的人非常少。”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江涌指出,目前存在优势学科建设与优势产业领域关联不强等问题,部分学科专业设置与社会市场需求存在错位,集成电路、新能源、智慧医疗、智慧农林等学科专业人才较为缺乏,相关学科专业布局不够,人才培养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

“究其原因,主要是高等教育主动对接融入意识不强,有关高校未能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及时调整优化办学定位和学科发展方向,导致办学与需求脱节,直接影响到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学校声誉。服务国家战略推进学位制度改革是当务之急。”江涌说。

贯彻落实《学位法》并让学位制度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政府、高校、产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协作。

仍以量子计算领域为例。2020年,教育部首次增设量子信息科学专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国防科技大学成为国内率先开设该专业的高校。

2024年3月,教育部批准合肥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太原理工大学、福州大学、河南大学增设量子信息科学专业。国内开设量子信息科学专业的院校达到13所。

过去,我国量子计算人才培养依赖国外深造。如今,随着国家科研水平的提升和科研投入的逐年增加,已经有条件在本土进行人才培养。建立完善的学位制度,是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的基础工程。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沈文钦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中国对高层次人才需求数量的增加意味着我们目前必须主要依靠本土教育体系来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我国应一方面抓住优秀生源供给增加的历史机遇,持续提高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的能力,另一方面继续坚持教育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留学目的国的多元化。”沈文钦说。

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学位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王战军指出,“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最基本和最显著特征是学位类型明确划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学术学位强调突出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环节强调学术研究训练;专业学位强调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强调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成果、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

“在科技变革加速演进的今天,整个社会的科技含量快速提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是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举措。”王战军说。

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具体如何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202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给出了答案。该《意见》指出,两种类型同等地位、同等重要,都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并进一步强化定位、标准、招生、培养、评价、师资等环节的差异化要求。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学硕”和“专硕”的培养定位是不同的。“学硕”是为博士教育输送学术型人才,重点是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训练。“专硕”则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重点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因此,不能按“学硕”培养模式培养“专硕”。

“北京大学持续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强化专业学位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分类定做适用于学术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案,探索以学术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著作、应用转化成果等多元化形式体现学术创新成果。”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说。

特别要指出的是,《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学位类型时专门写了“等类型”,这为实践中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出了制度空间。

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需要什么条件、履行哪些程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指出,《学位法》第三章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申请的主体。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二是明确申请的条件,第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同时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明确审批的主体和程序,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是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把实践中简政放权的成果法定化,明确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

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指出,与《学位条例》相比,《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1978年9月,北京大学录取了恢复招生后的首批444名研究生。自1981年《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到2023年底,北京大学已累计授予博士学位40186人,硕士学位140728人。

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学位法》对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是怎么规定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指出,《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并设专章作出细化规定,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一是突出自我管理,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二是强化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

三是强化导师队伍建设,要求学位授予单位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并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规定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有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介绍,《学位条例》没有学位质量保障的系统性规定,不利于学位制度的有效实施。《学位法》则将“学位质量保障”作为单独一章,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质量评估制度、自主审核资格撤销制度、学位撤销制度等内容,从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环节构建起学位质量保障制度体系,推动学位制度有效实施,服务全面建设教育强国。